关于申请执行人张荣与被执行人何小梅离婚纠纷一案 |
提交日期:2016-11-01 18:30:32 |
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|
执行裁定书 |
(2015)哈市执字第260号 |
申请执行人:张荣,男,汉族, 被执行人:何小梅,女,汉族,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(2014)哈市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,即申请执行人张荣与被执行人何小梅离婚纠纷一案中,申请执行标的为10258.86元,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亦无可供执行的财产,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,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,裁定如下: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(2014)哈市民一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,可以再次申请执行。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。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。
审 判 长:高 晖 代理审判员:帕尔哈德江·瓦依提 代理审判员:车 飞 二 O 一 五年六月三十日
书 记 员:钟 晓 霞 |